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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大学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录入:2024年04月01日 15:25 人气: 本网讯(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大学境外非政府组织

在校内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系)、各有关部门:

《景德镇陶瓷大学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31211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德镇陶瓷大学

20231211


景德镇陶瓷大学境外非政府组织

在校内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文件精神,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学校的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本办法,可在教育、科研、学术交流等方面开展有利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只接受在国家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登记或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第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学校或以学校名义开展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受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保护。

第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学校开展活动应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学校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和宗教活动。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汇报和咨询。学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未经批准,各部门、各学院(部、系)不得直接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


第二章 活动规范

第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与学校开展交流活动,不得对学校、受益人附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条件。

第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应按照代表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或者与学校合作协议的约定使用资金。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以备案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九条 活动审批流程:

(一)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申办单位应在举办活动的3个月前办理活动审批手续。活动审批材料及流程如下:

1.准备审批材料。

1)《景德镇陶瓷大学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审批表》(附件1);

2)首次办理活动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还应提交成立证明文件、材料原件,成立证明文件、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次办理活动备案的,若其成立证明文件、材料所证明的事项未发生变化,且公证认证时间未超过5年的,可提交复印件;

3)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4)活动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5)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外方负责人员的身份证明;

6)活动获得上级部门批准的文件。

2.初审。申办单位将审批材料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责任部门审批。

1)各类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由科学技术处审批;

2)非学术类活动中由各级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主办的,由学校团委审批,其他学生活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审批;

3)未列入上述类型中的其他活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4.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责任部门审批通过后,提交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省公安厅备案。

(二)邀请境外非政府组织人员参加临时性会议、交流访问等活动,应提前2个月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涉境外非政府组织事项通报表》(附件2),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江西省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活动审批通过后,学校保障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依法开展活动,并为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

第十一条 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或活动结束后15日内,活动申办单位应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情况报告表》(附件3),将活动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二条 活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审批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学校开展活动,应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学校党委宣传部、计划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初审和审批部门应认真核查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背景、活动相关负责人、主要活动安排等。对活动审批管理中出现的瞒报、漏报、谎报等行为,学校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