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出国(境),指的是因公赴国(境)外执行3个月以内洽谈访问、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国际会议等短期出访任务和3个月以上的中长期培训和高访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境),是指到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证件,指的是因公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大陆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因公出国(境)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在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审批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应于每年的9月份预报下一年的出访计划,出访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厅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正职每年不超过1次,副职3年内不超过1次。承担重要国际学术交流任务的,实行计划管理,另行报批。出访组团人员应少而精,而且必须有与出访公务相应的出访身份,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
第九条 出访必须有实质性的内容和明确的公务目的,并提供外方相关部门相应级别的邀请函原件或传真件以及外方提供的详细日程安排,不受理网上下载的邀请函。
第十条 出访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改变出访身份,严禁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持因公证件,同一任务不得同时持因公和因私两种证件。
第十二条 因公出访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因参加学术会议与科研合作出访天数,以会议规定时间和双方合作协议所规定时间为基准从严把控。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十三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实施计划管理,不得组织未经批准或计划外的培训团组,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国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须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和负责学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签批,正处级领导干部需另报学校党委书记签批,递交签批的《景德镇陶瓷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表》、邀请函及翻译件、邀请方提供的详细日程及翻译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校园网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后,出访团组根据要求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相应报批材料,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向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送审批,办理任务批件、因公普通护照和签证或签注手续;因公赴台的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逐级向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及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批复后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大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为了确保出访任务按时按质完成,申请因公出国(境)厅级领导干部团组必须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节假期计算在外),申请因公出国(境)教职员工应在出访时间前2个月提交申请材料(节假期计算在外),高访项目需在出访时间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节假期计算在外),节假日不受理新团组的申请材料。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要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外事的原则,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凡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均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因公出访经费要根据出访计划做好年度预算,原则上预算外的出访费用不予报销;出国(境)团组或个人要在出国前做好出行预算,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控制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9〕516号)和《中长期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以政府或教育部门组团费用总包形式,或者由校外单位、个人提供经费资助时,不得再从学校经费中报销其它费用。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或个人返校后,须提供其出访任务批件、团组成员出访因公护照复印件至计划财务处,并在预算范围内办理结算和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所有涉及购买外汇、外汇结算的费用报销,分别按费用发生时或报销时中国银行当天外汇牌价为汇率换算标准。
第五章 其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的教职员工,出国(境)前需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于返校后及时销假。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派出前,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必须覆盖出访起止时间,至少包含意外伤害险、医疗补偿险,其中,意外伤害险额度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保险费用可从相关出国境费用来源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持因公护照或因公通行证出访者,出访前,团长需在《江西省因公出访承诺书》上签名,明确责任并严格参照执行;完成出访任务后,需在回国后3个工作日内把团组成员因公证件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查验出入境记录,并交回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保管;出访团组需在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江西省因公出访成果评估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对出国(境)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全面的了解,报批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六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对给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要依法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学校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树立维护学校知识产权的意识。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要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违规违纪的因公出国(境)人员,3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国(境)申请。
第二十九条 对驻国(境)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发生人员擅自脱离组织出走,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视情况依照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景德镇陶瓷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职务 |
|
职称 |
|
学历学位 |
|
政治面貌 |
|
所在单位 |
|
外语水平 |
|
联系电话 |
|
前往国家(地区) |
|
在外停 留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涉密等级评估 |
|
出国 (境) 事由 |
(将出国(境)邀请函及翻译件、详细行程安排及其它证明复印件附后)
|
本人郑重声明: 本人自愿申请出国(境),自行负责在国(境)外的一切责任,遵纪守法,不做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按期回国。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所在 单位 意见 |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出访 费用 来源 |
|
分管学校领导意见 |
|
分管外事 工作学校 领导意见 |
|
校长 意见 |
|
党委 书记 意见 |
[处级干部使用此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