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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录入:2021年12月17日 11:27 人气: 本网讯(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景德镇陶瓷大学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素质师资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促进师资队伍的国际化、多元化,加大外籍教师的引进力度,规范外籍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外籍教师,指的是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来校承担九十天以上语言或专业教学工作的外籍教师。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外籍教师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外籍教师聘用相关统筹协调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部、系)应紧密围绕一流学科专业的建设目标,从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出发,遵循“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做好外籍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  外籍教师聘请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中华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对华友好;

(二)无法律纠纷,无犯罪记录,无学术不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与邪教组织无关联;

(三)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六条 聘请的专业类外籍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且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经历;语言类外籍教师应口齿清晰、语音语调规范,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外国语言、外国文学的教学经历。学校优先聘请在国外接受过语言教学培训并持有专业证书的外籍教师。

第三章  聘用工作程序

第七条 学校成立外籍教师聘用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具体由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及拟聘请外籍教师的学院(部、系)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负责外籍教师聘用资格的审查工作,并严把外籍教师质量关,防范意识形态领域风险

第八条 外籍教师聘用工作程序。

(一)各学院(部、系)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制订外籍教师招聘计划,一般提前半年左右的时间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

(二)国际合作交流处汇总形成学校外籍教师招聘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三)国际合作交流处会同外籍教师所在学院(部、系)前往拟聘用外籍教师任职过的国内高校等地,对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政治立场、宗教信仰、师德师风、学术业绩以及学术道德、生活习惯等进行全面考察,确保聘用外籍教师信息的真实性。

(四)国际合作交流处拟定聘用外籍教师人选后,由外籍教师聘用资格审查工作小组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确定拟聘用外籍教师最终人选,分别报分管教学、外事的学校领导审批。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分管教学、外事的学校领导的审批意见,办理外籍教师来校工作相关手续,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办理工作、生活等对接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外籍教师的涉外工作及生活管理等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其中: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教师聘用手续的办理及工资、福利等发放的审核等工作;保卫处负责外籍教师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外籍教师公寓的设施维护及公共卫生、水电保障等后勤保障工作;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外籍教师公寓的网络的安装与维护工作;外籍教师工作所在学院(部、系)负责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参与外籍教师的招聘和教学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外籍教师的薪酬待遇一般执行协议工资制度,学校根据其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及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应纳入学校教职工工作年度考核范围,聘用期满考核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左右进行。考核工作由所在学院(部、系)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考核结果上报学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在聘用期间,外籍教师工作努力、教学效果好,为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做出贡献,可为其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的续聘,一般由所在学院(部、系)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提出,将续聘外籍教师名单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其送呈分管教学、外事的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与其签订新的合同,并为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等证件的延期手续。

第十,外籍教师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予以解聘:

(一)在聘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二)不能按期、按质、按量的完成教学等工作任务,经外籍教师所在学院(部、系)指出后仍不能改正的;

(三)有反华言论,侮辱、骚扰、打骂、体罚、威胁、勒索学生行为的;

(四)在校园传播宗教或进行宗教渗透的;

(五)不接受学校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的;

(六)连续请假30天及以上且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七)其它违约情况的。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所在学院(部、系)要将外籍教师纳入本学院(部、系)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建立学院(部、系)主要领导联系制度,同时指定1-2名本学院(部、系)的专业教师为其合作教师,以便在工作上给予帮助。

第十六条 外籍教师所在学院(部、系)主要领导应及时向其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计划和教学中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合作教师的工作具体包括:

(一)向外籍教师介绍本学院(部、系)基本情况并对其在制定课程计划、课程安排、教学备课等给予一定的指导;

(二)与教务处协调安排外籍教师的课程,并将课程表及时送达至外籍教师;

(三)指导并协助外籍教师完成教材征订、学生成绩录入等工作;

(四)及时向外籍教师通报学校节假日及调课安排及其他信息,协助外籍教师办理请假、调停课等手续;

(五)及时了解外籍教师的教学要求,确保其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化。

(六)有计划地跟班听课或组织骨干教师观摩教学,反馈外籍教师的教学效果,收集和积累外籍教师的讲课资料等;

(七)其他教学事项的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所在学院(部、系)应在外籍教师到校前协助制定教学计划、准备使用教材,并提前通知拟聘外籍教师做好相应工作准备。教材的选用一般由外籍教师所在学院(部、系)与外籍教师共同商定,并经院系负责人审定。

学校鼓励外籍教师引进国外先进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等。外籍教师所推荐的国(境)外原版教材,需报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又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用;属于学校教学空白和薄弱学科的教材,应及时组织力量译编或向有关部门推荐。

十九 外籍教师应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进行教育教学,每学期开始后的两个星期内,要结合本人开设的课程,向所在教研室提交书面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完成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各项内容。学期结束前,应对实施的具体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提出改进教学的建议和措施。

第二十条 外籍教师所在学院(部、系)应妥善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时间,语言类课程一般每周不少于16学时(含课外辅导教学),并向外籍教师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打印设备、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教具或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 外籍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生的实际水平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教学,积极鼓励其对新的教学法进行实践和探索。对有利于改进教学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应积极采纳并付诸实施。

第二十 外籍教师应对学生严格要求,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主动征求学生对其教学的意见,并认真布置和批改学生作业,努力做好课外辅导答疑工作。外籍教师应做好学期结束时的课程复习和考试准备工作,并按照学校教学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主持学生考试,评分评语要力求准确、客观。

第二十 外籍教师需参加所在学院(部、系)组织的各类与教学、科研为内容的业务学习、学术会议、专题讨论和评比表彰等活动,学院(部、系)应积极鼓励外籍教师在我国或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署名单位为学校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 外籍教师应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学期开始时,外籍教师必须按时到校上课。在学期中,外籍教师不得随意调课,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学期结束后,可按照学校规定日期离校。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经所在学院(部、系)主要领导审批和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 外籍教师因故不能按时上课,应办理请假手续,其中:事假三天以内的,须经所在学院(部、系)、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主要领导批准;三天以上须经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主管教学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病假还须有医疗部门的病休证明。事假、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处理。

在聘用期间,外籍教师外出旅游(含出国旅游),须提前一周向所在学院(部、系)办理请假手续,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禁止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行、参观或游览。

第二十 外籍教师在课堂上不宜讲授与课程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内容,不可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在教学中,面对外籍教师在政治观点上的分歧,学校有关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进行妥善处理,原则上可正面阐明学校立场和观点,但不要强加于人;对有意攻击、挑衅性政治问题的应当及时批驳,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 学校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外籍教师必须在合法的宗教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在校园内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宗教活动,不得以私人聚会等方式进行宗教传播和渗透。在教学中一般性地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有关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被视为宗教传播。

第二十 外籍教师所在学院(部、系)要建立对外籍教师听课制度,定期研究和检查其教学情况,对教学成绩显著的,给予精神或物质方面的奖励;对教学表现不良的,给予批评教育;对教学态度不好,不能完成教学任务且劝说无效的,给予辞退、解聘建议。

二十九 外籍教师可自愿参加所在学院(部、系)组织的各类文娱、体育活动,为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创造条件,并鼓励外籍教师与学校师生正常友好交往。

第三十条 外籍教师严禁私自在外打工、兼职。如有此种情形的,将按照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 外籍教师在节假日可持有效签证及居留许可证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但不得进入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非开放地区。

第三十 建立外籍教师小组长制,按学院(部、系)或校区,选拔在教学上突出,生活上独立的外籍教师作为团队领导,在外籍教师的日常生活管理以及教学管理上,培养外籍教师自助的能力。

第六章 保密和安全

    第三十 学校引进境外人才计划、工作部署、引进渠道、各类人才资料属于内部机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十 外籍教师在我校工作和访问期间,有关部门应对国家核心机密和技术妥善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所有涉及外籍教师管理的部门,均需严格遵守、严格执行本办法。如有部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学校将对其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