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大学教学科研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系),各部门:
《景德镇陶瓷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德镇陶瓷大学
2019年10月29日
景德镇陶瓷大学教学科研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学校教学科研人员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侨办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7〕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下一年度计划,应于每年的9-11月组织申报,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其中,学校领导学术类出国(境)计划,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筹制定;各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计划,由所在单位组织制定,按照外事审批权限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其中,学校领导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省教育厅报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学校其他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由学校报省外事办公室审批。
第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必须是由国际权威学术机构组织的序列学术会议,或是由国际著名大学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
(二)申请人必须获得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以及分管学校领导同意派出;
(三)申请人必须具备会议交流的外语能力。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须在出国(境)前至少两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拿到邀请函后,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报分管学校领导和负责外事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处级及以上干部还需送呈党委书记审批。
第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申请人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第七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教学科研人员的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期间,应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要广交朋友、收集信息,与国外著名院校建立联系,邀请该领域国际知名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科技项目中的技术秘密,对违规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出访任务结束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在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团组出访报告。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本年度出访成效、出访任务的后续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和护照管理、外事纪律与监督等内容,严格按照《景德镇陶瓷大学因公出国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